民营企业采用的红筹股方式,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辖区以外的地方(一般的做法是在香港或英属的两个群岛: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去注册一家公司,通过反向收购国内准备上市的主体,把国内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的企业,变更完之后以在国外注册的公司为发行申请人。 收购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具有合法性的。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重要的地方在于下一步:上市之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不反对上市承销函,这是证监会重点考察的。
红筹股上市的基本架构 如果发行人认为股票的流通性是头等重要的事,他可能会选择红筹股发行。 如果他认为主要是筹资,改造公司的治理结构,他可能会选择H股。 假设A先生与B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A占注册资本的70%,B占注册资本的30%。 那么,红筹上市的基本构架就是: 1、为了在香港上市,首先按照在内地公司的出资比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公司。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合并前后不可有任何的股权变动,只要收购方(即BVI公司)和被收购方(即内地公司)拥有完全一样比例的股东,在收购后,内地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 2、对BVI公司增资,再与A先生和B先生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他们拥有的内地公司的股权,则内地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VI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日后在香港挂牌上市的公司。 3、BVI公司再将其拥有的内地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或百慕大公司。 搭好了框架,就能以开曼或百慕大公司的名义申请在香港上市,同时,在上市公司与内地公司之间再多设立一家公司,以利于将来内地公司具体经营发生变更或股权变动时,不至于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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