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律师公证)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証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証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需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及审查。
中国委托公証人所办理的公証文书的种类
公證公司範圍:
公證個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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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案例:
例1.香港公司如需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外资公司或外国企业中国代表处,需提供香港公司原始证明档包括:公司注册证书CI/商业登记证BR/董事身份证证明/公司章程/银行资信证明等,需要先由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手续后,市工商局才予以受理申请;
例2.香港公司涉及到国内投资或竞标,也需要将公司档及申请事宜进行公证,并递交当地政府部门;
例3.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物业,提供出生证明等文件,公证监护人身份证明;
例4.受理内地与香港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公证时,如需可要求香港当事人提供委托公证人律帅出具的证明;
例5.港澳同胞婚姻、财产等纠纷,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提交给法院的答辩书/意见书/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证明。
例6.香港公司因经济纠纷,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法人登记注册证、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 中国委托公証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証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証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証明文书,不具有公証文书的証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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