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助国际商业融合,不少工业国家在1961年10月签订海牙公约以简化国际公証手续。 一般而言,海牙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公証手续只要求﹕ 1. 委託人在其国家或在公司注册地由当地的国际公証人发出証明书; 2. 然后将証明书交予该地的法定认証机关如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认証 (Apostille) 便可将已认証的文件在成员 国之间使用。 | 海牙公约成员国有 香港、英国、美国、澳洲、加拿大、法国、西班牙及日本等七十四个国家和地区,而后来更有六十九个非成员国家和地区加入海牙公约, 覆盖全世界主要地区 |
送往非海牙免验证公约成员国或地区使用的文件,在公证人签署及盖章后,一般须经有关 国家或地区的驻香港特区的外交代表验证,确认公证人的身份及其签名和印鑑式样,加盖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认证章,方可在该国家或 如公証文件是在非海牙公约的成员国家和地区使用须经过以下的程序﹕ 1. 文件须经公証人公証; 2. 由法定认証机关作出认証; 3. 然后文件再由驻当地的领事馆/大使馆作出加签后才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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