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設立申請
代表處概念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批准,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它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性質,是按照外國法律成立的外國企業,其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屬於外國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能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它只能代表派出企業,為隸屬企業從事有關的聯絡、諮詢工作。
遞交申請所需資料: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5、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6、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9、第8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註冊完成後證件:
1.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2. 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證 (國稅正本/副本)
3. 稅務登記證 (地稅正本/副本)
4. 組織機構代碼證 (正本/副本/ 數字證書)
5.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工作證
6. 代表處公章一枚、財務章一枚、首席代表私章一枚
7. 國稅和地稅登記表
代表处税收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涉及到主要稅種:
1. 營業稅
2. 企業所得稅
3. 個人所得稅
4.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5. 防洪費
6. 社保繳扣
(1) 營業稅的計算
本期經費支出額
———————————————— =收入額
1–核定利潤率10%–營業稅稅率5%
(2)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Ø 收入額×核定利潤率(5%)=應納稅所得額
Ø 應納稅所得額×外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應納所得稅額
Ø 我們查過有關的規定,是按季度申報,具體情況要看稅局的要求。
(3) 首席代表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應稅所得為每月收入減去四千元)按照國內具體的適用稅率計交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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